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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3/8/4 22:51:2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掌握)
    农产品: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
    工业品: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食糖、羊毛、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小麦、大米、玉米、棉花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食糖、羊毛、毛条
    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六、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
    ①公约证明
    ②非公约证明
    ③物种证明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2009年变动)
    发证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须按“物种证明”规定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超越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与不予受理。
    (4)海关对进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要求,申领“物种证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应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城市共19个:北京、天津、上海、大连等(参考教材第75页,熟悉)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略,参考教材第76页)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此办理报关手续。改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1、管理范围(略,参考教材第76页至77页)
    2、报关规范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2009年新增)
    目录颁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
    1、管理范围
    《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2、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药品”: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进出口单位应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
    (3)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
    参考教材第79页。(掌握)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
    参考教材第79页。(掌握)
    九、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变动)
    1、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
    2、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该单是海关放行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1、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即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4.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五)兽药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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