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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辅导: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发布时间:2013/8/4 23:03:0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 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货物的监管期限:(掌握)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单选题(2007年考题)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 )
    A. 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B. 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C. 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
    D. 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答案:B
    (三)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三大类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2009年变动)
    1、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2、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的情形:(掌握)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注意: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税收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保税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4、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5、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两种情况)
    (1)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2)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需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可恢复。
    二、程序
    报关程序:减免税备案和审批(前期阶段)——进口报关——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一般情况: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特殊情况:投资项目涉及多个海关的,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阶段包括: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两个环节
    1、减免税备案
    向主管海关办理
    2、减免税审批
    申领减免税证明所需单证:
    参考教材第163页
    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其所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符合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遇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注意: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单选题(06年考题)
    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
    B.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 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D. 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答案:B
    (二)进口报关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下列情况例外:(重点)
    (1)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2009年变动)
    (1)变更使用地点
    使用地点: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
    变更申请: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异地使用(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
    ①减免税申请人事先持有关单证及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
    ②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
    ③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经转入地海关确认货物情况后并进行异地监管
    ④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
    ⑤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主管海关后,可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2)结转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①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②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
    ③转出、转入申请人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④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3)转让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3种情况)
    ①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②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③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如时间不能确定的,应提交税款担保,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①变更
    变更的情形: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
    变更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②终止
    终止的情形: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期限: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注意:如终止后,没有承受人的,由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办理。
    (6)退运、出口
    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补征相关税款。
    (7)贷款抵押
    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熟悉)
    ①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②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③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注意: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货款抵押的,应当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2、解除监管
    (1)自动解除监管
    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不必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置。
    (2)申请解除监管
    ①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领。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填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监管期内,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放弃,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的,原“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结关手续后,应当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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