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8/4 23:08:2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2009年教材变动)
完全获得标准:即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产生的,这些货物指:
①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③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④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2009年新增)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改变。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2009年变动,重点)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①《亚太贸易协定》 (成员国包括6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5%
即:孟加拉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成员国包括10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0%
即: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港澳CEPA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4)制造加工工序标准(2009年新增)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5)其他标准(了解)
除上述标准外,成员国或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6)直接运输规则(2009年变动)
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
①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②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③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存储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 部分贸易协定的直接运输规则(熟悉)
参考教材第288页至289页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熟悉)
参考教材第289页
(2)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指产品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所得货物价值的30%及其以上。(公式参考教材第290页,了解)
单选题(08年考题)
下列不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
A. 完全获得标准 B.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C. 从价百分比标准 D. 加工工序标准
答案:A
2007年单选题: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之一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原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比例:
A. ≥30% B. ≥40% C. ≥55% D. ≥60%
答案:A
判断题
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以上。
答案:对
(四)申报要求(了解)
1、进口货物申报要求(2009年新增)
详细内容参考教材第290页至291页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2、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求(2009年变动)
(1)《亚太贸易协定》
除了按照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所需的单证外,还要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具体应提交的单证参考教材第291页至292页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进口的时候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3)港澳CEPA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申报要求(2009年新增)
略,参考教材第292页
4、货物申报其他要求(2009年新增)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
(五)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2009年变动)
(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2009年变动)
* 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①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③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明书
*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每批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应当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港澳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等值保证金后先予以放行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手续。
(4)“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明书
*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 应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受惠国海关或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内予以答复。在上述期限内为收到答复,则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税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书(熟悉)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详细参考教材第294页至295页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二、税率适用
(一) 税率适用原则
税率适用的规定
1、进口税率(掌握)
基本原则:“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略,参考教材第297页
(5)略,参考教材第297页
(6)略,参考教材第297页
(7)执行国家有关税率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8)略,参考教材第297页
* 掌握教材第297页“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最终适用的税率汇总表”
单选题(07年考题)
境内某公司从香港购进孟加拉国产的某商品一批。设该商品的最惠国税率为10%,普通税率为30%,亚太协定税率为9.5%,香港CEPA项下税率为0,该商品进口时适用的税率是:
A. 10% B. 30% C. 9.5% D. 0
答案:C
解析: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而孟加拉国与我国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故适用亚太协定税率。
单选题(06年考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
B. 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C. 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D.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答案:B
2、出口税率
对于出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的执行优先于出口税率。
历年考题:
2007年判断题:在计算出口关税时,优先执行暂定税率。
答案:对
(二)税率的实际运用(重点)
1、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3、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起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4、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5、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7、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由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记忆)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征和退还,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历年考题:
2008年多选题:下列进口货物中,应当适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是:
A. 到达前经海关批准先行申报的进口货物
B. 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C.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D.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口货物
答案:AC
2007年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的是:
A.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B.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C.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的
D.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