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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汇总
发布时间:2013/9/25 20:28:2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1.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5条1款)。

  2.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合并适用要合理,不能发生重复请求。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1.过错相抵规则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6条)。

  2.受害人故意及第三人造成损害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27条)。应当强调的是:对结果事实是受害人故意,行为人才不承担责任。

  (2)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8条)。

  3.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4.正当理由(违法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4)受害人同意。

  三、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NextPage]

  四、侵权损害赔偿

  (一)侵权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6条)。

  (2)关于“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7条)。“同命同价”不是严格的法学术语,只是打个比喻。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费,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2条)。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后果严重”的要件,否则必然造成滥诉。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行使上的专属性。精神性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的情感特征所作的制度安排,法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心理活动,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

  3.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确定的时间。“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19条)。

  4.赔偿费用的支付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25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一致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与一次性给付相对应的,是“定期金”。

  (二)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1.连带责任概述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13条)。

  2.连带责任人内部的按份责任与追偿权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14条)。

  3.《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责任

  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由一个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称为单独责任,由两个以上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称为共同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共同责任有四类:其一,连带责任;其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三,按份责任,其四,补充责任。这里就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作简要介绍。

  1)不真正连带责任

  2)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补充责任的规定有三条(34、37、40条)。补充责任是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无资力赔偿部分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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