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13/9/28 21:27:4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含义:无处分权的人转让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2.条件(《物权法》第106条)

  1)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没有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动产情形下一般强调转让人的合法占有。

  如基于租赁、借用、委托等产生的占有;动产质权人的占有等。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无偿情形下不发生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2007-3-10)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 D.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3)受让人为善意:不知情

  下题中为何丙不能取得玉石所有权?

  【题例】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4)交付或者登记已经完成

  下题中丁为何有权兜售该相机?

  【例题·单选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2008四川-3-12)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的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丁将相机卖给乙属于合法正当的买卖,相机的所有权人由丁变为乙。因此答案是B.

  3.法律后果

  1)物权效力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2)债权效力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

  该损害赔偿的具体请求理由(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

  三、遗失物拾得(《物权法》第107、109、110、111、112、113条)

  1.界定

  1)关于遗失物

  (1)须为动产;

  (2)须为有主物;

  (3)遗失人对物的占有丧失并非本意。

  2)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性质: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2.权利归属

  1)一般情况归属于失主(《物权法》第107条),该失主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时其他权利人。

  2)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13条)

  3.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物权法》第109、111条)

  1)义务

  (1)返还义务;

  (2)通知义务;

  (3)保管义务;保管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送交义务。

  2)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 [NextPage]

  (2)报酬请求权:限于权利人悬赏情形。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1)自己侵占的:失去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

  【例题·单选题】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3-13)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D项错误。

  《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2)已经处分的:注意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物权法》第107条)

  (1)不知受让人信息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知道受让人信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多选题】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2009-3-53)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通说认为,拾得遗失物与违法所得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本题中,如果甲提出丙取得该自行车是通过拾得或盗窃方式取得的,无论乙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恶意还是善意,甲都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因此,ABCD项都选。

  5.有关机关的义务和权利(《物权法》第110、111条)

  1)义务

  (1)通知义务

  (2)公告义务

  (3)保管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