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甲商场向乙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甲商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甲商场的主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举例】某歌厅向同一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涉及营业税)的同时销售啤酒(涉及增值税),由于歌厅的主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举例】甲公司(取得建筑安装资质)将自产货物铝合金门窗销售给乙公司并负责安装。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含税),安装费用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混合销售
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
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不一定:①同一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税务处理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林木管护劳务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NextPage]
(2)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租赁业: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提示: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八)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
1.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着作权和转让商誉。
2.特别提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税率5%)
1.销售不动产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提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是( )。(2011年)
A.旅游公司从事景区内索道运输业务
B.金融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C.邮政局从事传递函件业务
D.文化公司从事字画展览业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B按照“金融保险业”纳税;(2)C按照“邮电通信业”纳税;(3)D按照“文化体育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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