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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详解汇总(六)
发布时间:2014/7/24 11:13:03 来源:www.ceoba.com 编辑:城市总裁吧

一、刑事法定年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特别提示】

  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相对负责任时期。

  【特别提示】:该知识点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内容,考生必须根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哪些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括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这里还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达到重伤程度)论处的情形,常见的有:

  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第121条);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138条);

  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第240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被拐卖人的(达到重伤程度)(第241条);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第239条);

  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

  【特别提示】

  在其他犯罪的规定中,只要对重伤、死亡的结果是故意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评价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只能评价为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则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等等,其中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的情形,对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妇女的,成立*****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组织、强迫卖淫的过程中,****后迫使妇女卖淫的,成立****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特别提示】

  奸淫****的情形,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未成年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抢劫”不限于抢劫财物的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抢劫罪不仅包括第263条的抢劫罪,还包括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267条第2款);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289条)。

  【特别提示】

  ①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中上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5.“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

  【特别提示】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没有规定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实施的行为,所以原则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后者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采取决水等方式杀人的,当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贩卖毒品”仅限于实行行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不应包括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否则,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可能被当成贩卖毒品的 帮助行为被处罚。

  (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四)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该条文重点把握已满七十五周的老年人犯罪的处罚规定: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试时需要辨别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二者的处罚原则不同,考生在做选择题时特别应该加以留意。

  (六)刑事法定年龄的认定,以周岁为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十四周岁或16周岁。刑事法定年龄计算的基准: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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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6、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例如第114条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270条第2款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示】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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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构成

  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2.犯罪构成的特征:

  性质上具有法定性;内容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情节严重”的性质

  (1)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的,“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例如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2)成立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情形“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条件。

四、刑法解释

  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但要善于辩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注意】: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彼此之间需要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当然,文理解释是基础,其他解释理由都必须从文理解释为前提。否则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否定文理解释的结论。

  进行体系解释时,要善于运用当然解释检验解释结论。当然解释蕴含了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的思路。但是在入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重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为由,进而认定为犯罪,还必须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否为刑法用语所包含),换言之,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它”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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