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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详解汇总(八)
发布时间:2014/7/24 11:25:23 来源:www.ceoba.com 编辑:城市总裁吧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伤害”应限于重伤,即非法组织出卖血液,造成他人轻伤的,仍应认定为本罪;但造成重伤的,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适用重伤害的法定刑。如果行为致人死亡,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组织艾滋病患者出卖血液,并将血液提供给他人,触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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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迫卖血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这里的“伤害”应限于重伤,并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内判处刑罚(并非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而是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受到强迫卖血罪最低刑限制后所形成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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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污染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要点是:改变法条表述和成立犯罪的条件。

  (1)将“向土地、水体、大气”删除;

  (2)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成“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再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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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知识要点】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等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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