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文第三款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为对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内。
2.组织卖淫与强迫卖淫、引诱、容留、强迫卖淫的关系:对象同一的,吸收为组织卖淫罪;对象不同一的,数罪并罚。
3.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应认定为****罪,不得认定为强迫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从事卖淫,并在他人卖淫的过程中,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实施其他猥亵行为的,或者为了迫使妇女卖淫而****妇女的,则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4.“****后迫使卖淫”,是指将****行为作为强迫他人卖淫的手段,****妇女或者奸淫****后,迫使其卖淫。如果****妇女或者奸淫****时并无迫使其卖淫的故意,后来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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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绍贿赂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l.“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在此基础上,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介绍贿赂罪。
2.凡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而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介绍贿赂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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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职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1.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法条竞合: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情形,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
例如,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上也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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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降罪
【相关法条】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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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相关法条】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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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相关法条】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对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逃税等犯罪人相勾结的,仍应以本罪论处,不能认定为逃税等罪的共犯。
2.本罪为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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