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知识要点】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1、正在发生现实危险
(1)、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
(2)、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3)、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2、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1)、不得已:对于正在发生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出危险,只能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2)、损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3、避险意图
【特别提示】: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 捕而侵入他人住宅,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司法考试观点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特别提示】:
①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例如,为防止森林火灾蔓延, 根据具体情形,砍伐10米左右的树木制造隔离带即可,但行为人下令砍伐树木500米以制造 隔离带。
②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因为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 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没有实质利益,整体上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 立犯罪。
③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罪名,不能定 “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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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1.主观条件:防卫意图(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具有防卫意图时,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2.注意以下两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刑法理论上存在四种学说。
第一,彻底的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成立犯罪既遂。
第二,缓和的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但结果正当,成立犯罪未遂。
第三,缓和的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存在犯罪故意,缺乏“违法结果”,成立犯罪未遂。第四,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缺乏法益侵犯性,不成立犯罪。这种观点承认过失的正当防卫。例如行为人擦枪时无意间出动了扳机,将正在杀人的不法侵害者打成重伤, 认定为正当防卫。
通说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1)在面对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2)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不法侵害人将其财产作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通过毁损其财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3)防卫效果的表现:
第一,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危险。
第二,即使防卫行为没有排出不法侵害,但仍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也可能是正当防卫。
例如甲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将抢劫犯打成重伤,但抢劫犯仍将财物抢走的,甲的行为同样成立正当防卫。
第三,排出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如大喊一声吓走不法侵害人)。
(4)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进行“防卫”,分三种情形处理:
第一,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
第三,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以过失犯罪论。
4.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限度条件的含义:
第一,“必要限度”的判定要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法益衡量要关注具体的法益内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要对不法侵害人法益的做缩小评价;手段是否必须,要判断双方的手段、打击强度、打击部位、人员对比、现场环境等。
第二,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只是轻微超过必要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
第三,要求发生“重大损害”(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损害,不成立防卫过当。
第四,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适用于特殊正当防卫情形。
(2)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一,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第二,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应分别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例如,面对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时,防卫人明知只要将对方造成轻伤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财产法益,却故意以造成重伤的防卫行为保护财产法益。应认定为故意的防卫过当。
第三,防卫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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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中止客观性
犯罪中止行为分为两种: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
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例如,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没瞄准,在还能继续开枪射杀的情况下,感觉人生变化无常,黯然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2.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被称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再如,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特别提示】
对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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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特别提示】
“未得逞”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只有先确定了“得逞”(既遂)标准,才能确定 “未得逞”,即不需要证明实行行为未得逞,只要证明实行行为没有既遂,就属于“未得逞”。所以,“未得逞”属于未遂犯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
1.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是死亡,而不能是伤害。伤害结果是故意伤害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发生的危害结果。
例如,盗窃罪(包括要求数额较大的其他犯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是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行为人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要求,不成立盗窃罪既遂(可能成立盗窃罪未遂)。
2.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成立既遂,可能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对行为结构的因果发展进程有特殊要求,只有满足了特定的发展过程才可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否则只能认定为未遂。
3.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换言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绑架罪的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的目的实现,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开始实施绑架行为就是着手,达到以实力控制他人程度就可以认定为既遂。同样,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既遂也不要求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得以实现。
4.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实害结果
【特别提示】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需要区分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甚至举动犯,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提出了不同的既遂标准。在司法考试领域,这一观点不被采纳。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标准并非行为人开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这只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劫持航空器行为的逻辑结果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也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所以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
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爆炸物为既遂标准。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既遂标准,开始实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只是着手实行行为。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如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前来抓捕自己而逃离现场。
2、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时被第三者制止、抓获。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人打昏被害人后将其扔进水中,以为被害人就会死亡,但路人救之。
【特别提示】
结果加重犯与未遂犯的关系:
在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中,存在这样的情形: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一种情形是,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心态,但加重结果没有实现。例如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为抢劫财物而故意杀人,即使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加重结果出现,但基本犯罪未遂。例如****致使被害妇女重伤,但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的,适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同理,在结合犯的情形适用相同的规定。例如,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即使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死亡,对行为人同样适用“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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