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论
常见考试知识点
1.民法概述
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2:民法的渊源
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民法概述
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
例1(2006年统考试题
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答案要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所决定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坚持等价有偿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必须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解析】本题是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财产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特点在答案要点中已明确,在此不赘述。
例2(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题中,选项C是行政关系、选项D是管理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具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因此都不由民法来调整。选项A主体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关系,而是道德关系,也不由民法来调整。选项B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双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在该租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出租方依租约收取租金,承租方依租约支付租金,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因此选项B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故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1)熟记《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即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准确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将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相互之间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或者一方服从另一方,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关系、管理关系、道德关系等并不由民法来调整。
考点2:民法的渊源
例3(2005年统考试题
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C.民法的发展历史
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答案】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另外,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评注】对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就可以轻松应对此类题目。
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
例4(2007年统考试题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
【答案】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本题涉及的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本题中选项A、B都不是针对民法而言的,因此不选;选项D表述错误,应是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所以也不正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例5(2010年统考试题
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甲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弄虚作假,即善意进行交易。本题中,本来毛衣成分是腈纶,营业员却告诉甲是羊毛,营业员的这种行为本身是欺骗甲的行为,是不诚实的一种表现;正是基于营业员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其与甲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排除了选项A、B、D,故本题应选C。
【评注】应对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的案例中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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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考试知识点2.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考点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考点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考点4: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5:自助行为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2.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例6(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
C.丙代甲交作业
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答案】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运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本题中选项A、D都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虽然主体具有平等性,但它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选项A、C、D都不正确,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2005年统考也出现过类似的题目: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公民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公民乙向某山区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答案选C。
【评注】(1)应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在熟记概念的基础上,准确地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并做到能够在具体的事例中予以准确辨析。
考点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例7(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恋爱
B.招待朋友
C.潮起潮落
D.出生
【答案】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时间或者状态,也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B尽管是行为,但都是不受民法调整的道德关系,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不正确;选项C是一种自然事实,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也不正确;只有选项D这种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1)熟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在对是否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辨析上,应牢记不论事件还是行为,只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例8(2004年统考试题
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是( )。
A.甲将乙打伤
B.乙将其手表丢人江中
C.丙自杀身亡
D.丁下落不明满3年
【答案】
【解析】本题是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本题中涉及的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以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本题中选项A甲将乙打伤的行为,导致甲与乙之问形成民法上的侵权法律关系;选项B乙将自己的手表丢人江中,是乙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导致原所有权的消灭;选项D丁下落不明满3年的事实状态,也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而导致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所以上述选项中的行为和事实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选项C中的丙自杀身亡,虽然自杀身亡也是一种事实,但它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故选项C符合题意。
例9(2010年统考试题
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行为
B.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中的自然事实。民事法律事实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选项A、B、C都是行为,显然不符合题意,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评注】(1)熟悉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2)准确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划分行为和自然事实的标准——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同时对于行为和自然事实的含义应有准确的把握,并能予以准确辨析。
考点4:民事权利的分类
例10(2007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银行。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 )。
A.救济权
B.请求权
C.从权利
D.形成权
【答案】
【解析】本题是相关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和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2)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本题中,选项A中的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即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选项B中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选项D中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由此可见,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银行,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不是救济权,也不是请求权和形成权。选项A、B、D均不正确。而从权利则是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主权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权利。本题中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担保,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是一种从权利,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评注】(1)应熟知民事权利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
(2)区别各种民事权利的含义和效力并准确理解,才能够迅速地予以辨析。
考点5:自助行为
例11(2008年统考试题
甲就餐后未结账就欲离开,服务员将其拦住,该服务员的行为属于( )。
A.自卫行为
B.非法行为
C.自助行为
D.公力救济
【答案】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保护方法中的自助行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力救济。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固守公力救济,可能缓不济急,加重损害的程度,所以法律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方式。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本题中服务员的行为显然不是公力救济,也不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自卫行为,选项A和选项D被排除;同时服务员的行为也无非法性,选项B也被排除;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
【评注】(1)掌握民事权利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2)在私力救济方面,特别要注意区别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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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考试知识点3.自然人
考点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考点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5:宣告失踪的条件
考点6:宣告失踪的效力
考点7:宣告死亡的效力
考点8:法定监护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3.自然人
考点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例12(2004年统考试题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说明( )。
A.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C.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
D.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统一性和不可分离性。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通意见》①第1条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至此,就可以直接判断出正确答案是选项D,从而排除了其他选项。
例13(2006年统考试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出生
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照我国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很显然,选项A正确,选项B、C、D均不正确。
【评注】一定要牢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别应熟悉掌握法律对出生和死亡的具体规定。
考点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例14(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盲人
B.聋哑人
C.精神病人
D.肢体残疾的人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区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和智力,身体的残疾不会影响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本题中选项C属于智力不健全者,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都是不正确的。
例15(2010年统考试题
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 )。
A.成年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内容如上题,在此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以年龄和智力作为标准的。尽管王某是聋哑人,但他符合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选D,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准确把握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标准是年龄和智力,没有其他的标准,所以只要是年满18周岁(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特殊情况者,一般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例16(2005年统考试题
16周岁的小王靠父母留下的500万元遗产生活,这笔钱由其监护人管理。小王每月的生活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数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小王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l2、1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例17(2007年统考试题
甲赠与15周岁的外孙王某1万元人民币,王某在其父母出差期间,用此款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购买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经甲同意有效
D.经父母同意有效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知识的阐述同上题,在此不赘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lo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选项D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准确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辨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种,但他们有共同点,就是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考点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18(2008年统考试题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由于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的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应准确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准确把握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2)需要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只要有利于本人且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如《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常见考试知识点4.法人
考点1:法人的概念
考点2:法人的特征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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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4.法人
考点1:法人的概念
例24(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北京大学
B.北京机床厂财务处
C.北京市人民政府
D.首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法人内设的部门,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故选B。
【评注】(1)熟记法人的概念并准确理解
(2)应特别注意,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法人内设的部门等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考点2:法人的特征
例25(2008年统考试题
试论法人的法律特征及成立条件。
【答案要点】法人的法律特征有:(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解析】本题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的法律特征及成立条件。既考查理论综合能力,又考查对法条的识记。本题所涉及的知识点的内容阐述在此不赘述。
【评注】(1)对于法人的成立条件是否需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理论上尽管有不同认识,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2)掌握该知识点,可以对比法人与自然人、非法人团体的区别。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例26(2007年统考试题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筹建活动开始时
B.经营活动开始时
C.董事会成立时
D.设立登记完成时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本题涉及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依据上述理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见,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熟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2)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格者,因此,法人虽然与自然人一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应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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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考试知识点5.合伙
考点1:合伙债务的承担
考点2:退伙的形式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5.合伙
考点1:合伙债务的承担
例27(2006年统考试题
甲乙合伙开一汽车修理厂,因经营不善欠某配件厂货款5万元。后经甲乙同意,丙加入合伙。丙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 )。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C.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是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两层含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抗债权人,此即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题中的丙虽然是后加入合伙的,但他仍应以合伙人的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例28(2009年统考试题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
A.有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有限连带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伙债务的承担。具体解析同上题。
【评注】(1)应熟记有关合伙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
(2)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并没有区分是原始合伙人,还是后加入的合伙人,所以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考点2:退伙的形式
例29(2006年统考试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经营运输生意。后甲因与乙、丙发生矛盾,决定退伙。这种退伙属于( )。
A.法定退伙
B.强制退伙
C.声明退伙
D.非任意退伙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退伙的形式。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根据退伙的原因,可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三种形式。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强制退伙,又称除名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都属于非任意退伙。因此选项C正确。
【评注】在掌握退伙的各种形式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的同时,应注意区别各种不同的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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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考试知识点6.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
考点2:民事行为的分类
考点3: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考点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考点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6: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
考点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考点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考点6:宣告失踪的效力
例20(2010年统考试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选项B、C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不选。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故选A。
【评注】(1)熟记法律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2)特别应注意,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
(3)注意区别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要混淆。
考点7:宣告死亡的效力
例21(2003年统考试题
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 )。
A.以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为准
B.以宣告死亡后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为准
C.只有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
D.是否有效由法院裁定
【答案】
【解析】本题是基本法条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相同,但它毕竟不是自然死亡,事实上自然人可能并没有死亡,因此,如果自然人事实上为生存,则存在着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民通意见》第36条作了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可见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
例22(2006年统考试题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对此知识点的阐述同上题,不再赘述。本题涉及的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而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错误。
【评注】应熟记有关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的法律规定。
考点8:法定监护
例23(2007年统考试题
6周岁的李强在父母离异后随奶奶生活。两年后,其父母各自再婚。此时,李强的法定监护人是( )。
A.父亲和继母
B.母亲和继父
C.奶奶
D.父亲和母亲
【答案】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D,由于其父母尚健在,且没有丧失监护的能力,因此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成为其法定监护人。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评注】必须熟记关于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才能应对此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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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考试知识点7.代理
考点1:委托代理
考点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考点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7.代理
考点1:委托代理
例43(2008年统考试题
甲乙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根据合伙协议,甲可代理乙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种代理属于(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复代理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依《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3)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本题中,甲的代理权非来源于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因而不是指定代理;甲也不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代理,因此也不属于法定代理,这样就排除了选项B和选项C;甲的代理权事实上是来源于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因而选项A是正确的。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本题中甲的代理权显然也不属于复代理,选项D被排除。正确答案是选项A。
【评注】应准确掌握代理的各种类型的概念和特征,特别是各种代理权的来源。
考点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44(2009年统考试题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
A.直接由本人承担
B.本人知悉后,由本人承担
C.本人追认后,由本人承担
D.本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足以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排除选项A、B、D,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在准确理解和记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同时,注意对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和撤销权等概念的理解。
考点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45(2006年统考试题
表见代理产生( )。
A.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B.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
D.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抗辩。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B、C、D。
对此知识点的考核,2004年统考中也出现过,如该年第10题:甲携带乙厂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厂的名义与丙厂签订买卖冰箱合同一份,货物运抵后乙厂以甲并非自己的业务员为由拒付货款。甲的行为属于:A.有权代理,合同有效;B.有权代理,但合同无效;C.无权代理,合同无效;D.无权代理,但合同有效。答案选D。
【评注】(1)应准确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2)注意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属于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为保护善意的相对人,法律赋予其选择要求被代理人还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8.诉讼时效和期限
考点1:诉讼时效的效力
例46(2007年统考试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是( )。
A.胜诉权
B.抗辩权
C.起诉权
D.债权
【答案】
【解析】本题是基本知识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达法定期限,即发生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据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不是起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胜诉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被排除。
此类题目有一定的出题概率。如2004年统考第11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
A.起诉权,B.实体权利,C.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D.胜诉权。答案选D。
【评注】应准确掌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同时应注意胜诉权、起诉权和抗辩权的不同点。
考点2:特殊诉讼时效
例47(2006年统考试题
王某到北京出差,将包裹交火车站寄存处寄存。当夜寄存处失窃。两天后,王某被告知其寄存的包裹被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B.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C.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D.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即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本题涉及的就是短期诉讼时效。所谓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l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期间的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本题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48(2009年统考试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特殊诉讼时效。本题涉及的是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如我国《合同法》第l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l5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了其他选项。
例49(2010年统考试题
甲被乙打伤,甲请求乙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有1年、4年和20年。可见,诉讼时效期间是没有6个月的,因此选项A首先被排除。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的有四种:(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中,甲被乙打伤,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符合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也被排除。
【评注】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并且能够准确地把握诉讼时效的计算。此类题目出题概率还是不低的。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50(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同意履行
D.不可抗力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可见,选项D正确,从而排除了选项A、B、C。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评注】应熟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考点4: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例51(2008年统考试题
2005年3月5日晚,蒋某酒后驾车,车冲上人行道,将走在人行道上的闫某撞伤。闫某花去医药费3 000元。同年4月10日,两人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4月20日,闫某请求当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2006年4月15日,闫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蒋某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问:
(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依据何在
(2)2006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为什么
【答案要点】(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
(2)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理由:2005年4月20日,闫某向交警大队提出调解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失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06年4月15日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确定与计算。
【评注】(1)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2)在熟记法条的基础上,应学会在实例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应准确理解和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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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考试知识点8.诉讼时效和期限
考点1:诉讼时效的效力
考点2:特殊诉讼时效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
考点4: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8.诉讼时效和期限
考点1:诉讼时效的效力
例46(2007年统考试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是( )。
A.胜诉权
B.抗辩权
C.起诉权
D.债权
【答案】
【解析】本题是基本知识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达法定期限,即发生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据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不是起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胜诉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被排除。
此类题目有一定的出题概率。如2004年统考第11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
A.起诉权,B.实体权利,C.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D.胜诉权。答案选D。
【评注】应准确掌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同时应注意胜诉权、起诉权和抗辩权的不同点。
考点2:特殊诉讼时效
例47(2006年统考试题
王某到北京出差,将包裹交火车站寄存处寄存。当夜寄存处失窃。两天后,王某被告知其寄存的包裹被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B.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C.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D.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即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本题涉及的就是短期诉讼时效。所谓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l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期间的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本题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48(2009年统考试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特殊诉讼时效。本题涉及的是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如我国《合同法》第l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l5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了其他选项。
例49(2010年统考试题
甲被乙打伤,甲请求乙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有1年、4年和20年。可见,诉讼时效期间是没有6个月的,因此选项A首先被排除。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的有四种:(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中,甲被乙打伤,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符合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也被排除。
【评注】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并且能够准确地把握诉讼时效的计算。此类题目出题概率还是不低的。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50(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同意履行
D.不可抗力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可见,选项D正确,从而排除了选项A、B、C。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评注】应熟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考点4: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例51(2008年统考试题
2005年3月5日晚,蒋某酒后驾车,车冲上人行道,将走在人行道上的闫某撞伤。闫某花去医药费3 000元。同年4月10日,两人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4月20日,闫某请求当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2006年4月15日,闫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蒋某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问:
(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依据何在
(2)2006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为什么
【答案要点】(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
(2)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理由:2005年4月20日,闫某向交警大队提出调解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失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06年4月15日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确定与计算。
【评注】(1)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2)在熟记法条的基础上,应学会在实例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应准确理解和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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