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业务》讲义第九章(5)
发布时间:2015/4/26 10:22:3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三. 旅行社意外保险
(一) 概念:
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属自愿保险)。
(二) 赔偿范围:
①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②受伤和急性病治支出的医疗费;③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④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失或被盗所需的赔偿;⑤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三) 合同内容:
①保险期限:分入境旅游和国内、出境旅游两种情况。
1. 入境旅游: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为止;
2.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履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注:如果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也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②保险金额: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入境旅游:30万元人民币;
出境旅游:3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游:10万元人民币。
①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