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业务》讲义第九章(4)
发布时间:2015/4/26 10:23:1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第三节 旅游保险
一. 旅游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 概念: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二) 特点:短期性,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结合,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结合。
二.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 概念: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的行为(属强制保险)。
(二) 投保范围:
①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②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③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④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⑤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⑥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⑦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三) 合同内容:
①保险期限: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②保险金额:依据《保险规定》,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四)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保险合同的情形:
①旅游者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②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务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支出;③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者没有参加约定的旅游活动而自行活动时,发生的人身、财物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