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二、法的本质
1.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也称作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国法”及其外延
1.国法的定义:
国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
(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提示】“国法”及其外延属于未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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