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制度:
1.食品检验由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3.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外,商店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里的包修、包换、包退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包”。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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