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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考点:统计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6/16 13:00:1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其他机关没此权力。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政处罚原则


  概念: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主要有三条: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是法定的;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 公正、公开的原则


  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统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两种:


  (1)警告(属申诫罚)


  使用情况: 违反《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行为。


  (2)罚款(属财产罚)


  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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