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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刑法学复习重点:贪污罪
发布时间:2015/7/4 11:09:5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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