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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考试刑法学复习要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发布时间:2015/7/7 8:51:2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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