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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