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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考试刑法学复习要点:破坏交通工具罪
发布时间:2015/7/7 9:15:0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jim

  1.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3.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①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②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③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

  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⑥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4.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②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③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④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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