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地区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发〔2015〕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7〕002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0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5 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5年 |
9:00-11:30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
14:00-17:00 |
建设工程计价 | |
2015年 |
9:00-11:3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
14:00-18:00 |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时间安排 | 报名安排 | 具体要求 |
7月21日 -26日 | 网上填报信息 |
登录网报平台,进行注册、上传照片、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
打印报名表承诺签名并 审核盖章 |
1.使用A4纸打印《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 |
填写工作经历并审核盖章 |
从附件中下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表》,填写完整个人基本信息和工作经历,由本人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业务主管部门(指经营部[处]、预算部[处]、基建处[室]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签字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审核后签字盖章。 | |
7月27日-29日 9:00-12:00 13:00-16:00 |
现场资格审核 |
1.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报考人员须持相关材料到下列地点之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
7月30日-8月4日 | 查询审核状态及网上缴费 |
完成现场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报平台查询审核状态,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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