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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事考试中心2015年公务员面试时间
发布时间:2015/9/6 15:58:4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ida
  据“新疆人事考试中心2015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简章”可知:新疆人事考试中心2015年公务员面试时间:8月26日—30日
  面试时间
  8月26日—30日,每天上午10︰00,下午15︰30。
  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时间:8月27日起。
  公示时间
  体检考察结束后,即对拟录用人员公示。
  (以上时间安排,如遇特殊原因变化的,另行通知。)
  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的确认、审核。
  资格审查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工作于2015年8月21日完成。
  面试入闱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其中:
  ⑴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职位表》要求执行。
  ⑵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
  ⑶大学生“村官”需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部门证明。服务期未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期满服务证书。
  ⑷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⑸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⑹ 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⑺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⑻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相关人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⑼报考专项职位的工人除提供学历证书等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在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⑽ 报考专项职位的农牧民须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以及乡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 资格审查部门
  ⑴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⑵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⑶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㈣ 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面试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当地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占面试成绩的50%。
  专业测试由招录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级机关特殊职位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㈤ 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3)执行。
  ㈥ 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
  ㈦ 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4)执行。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部分见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考试录用”栏。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附件5)实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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